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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重大裁罰

愛金卡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使用者身分確認及自行查核等作業核有缺失,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應予糾正。


一、時間:111年11月28日
二、對象:愛金卡股份有限公司
三、法令依據:行為時「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40條準用第35條第1項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該公司未落實執行身分確認檢核措施,致未拒絕疑似以假名申請註冊之使用者申請註冊;對使用者提供確認身分之銀行存款帳戶,未建立機制驗證是否為臨櫃開立之存款帳戶;辦理自行查核,有由原經辦人員辦理等情事。相關缺失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考量該公司已就缺失事項採行相關改善措施,爰依行為時「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40條準用第35條第1項規定,應予糾正。
五、結果:應予糾正。
瀏覽人次: 3447   更新日期: 2022-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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