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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重大裁罰

有限責任新竹第三信用合作社前員工向客戶借款及代客戶辦理交易所涉缺失,依信用合作社法第45條規定,核處新臺幣9萬元罰鍰


一、裁罰時間:111年11月14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有限責任新竹第三信用合作社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信用合作社法第45條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有限責任新竹第三信用合作社中正分社前員工有向多位客戶借款及代客戶辦理提款、定期存款中途解約、匯款交易等多項缺失,該社核有未完善建立及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之情事,違反信用合作社法第21條及該條授權所定「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3條及第8條規定。
五、裁罰結果:核處新臺幣9萬元罰鍰。
瀏覽人次: 3922   更新日期: 2022-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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