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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重大裁罰

有限責任宜蘭信用合作社負責人與客戶有資金往來情事及辦理授信案件之缺失,應予糾正。

一、時間:111年11月3日
二、對象:有限責任宜蘭信用合作社
三、法令依據:信用合作社法第27條第1項第8款
四、違反事實理由:該社人員與客戶有資金往來情事,且辦理授信案件有未覈實評估資金用途及還款能力,並確實辦理貸放後管理等缺失,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五、結果:應予糾正。
瀏覽人次: 4630   更新日期: 2022-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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