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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重大裁罰

有關臺灣新光商業銀行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47條核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

一、裁罰時間:111年10月12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臺灣新光商業銀行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7條
四、違反事實理由: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行員透過電腦系統查詢客戶個人資料,並傳送予第三人,核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五、裁罰結果:核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
瀏覽人次: 5742   更新日期: 2022-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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