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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重大裁罰

有限責任台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缺失,核處應予糾正。

一、時間:111年7月18日
二、對象:有限責任台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
三、法令依據:信用合作社法第27條第1項第8款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該社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對得知客戶身分與背景資訊有重大變動時,有未重新進行客戶風險評估;辦理高風險客戶加強審查作業,有未檢附相關佐證資料者;對高風險客戶有未依風險基礎方法採取強化措施,以瞭解客戶財富及資金來源者;對符合可疑交易表徵產出之交易監控報表,有未調查分析客戶背景、交易目的及合理性,並留存相關佐證資料者等缺失,對於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相關作業未臻妥適,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五、結果:應予糾正。

瀏覽人次: 4579   更新日期: 2022-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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