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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重大裁罰

關於台新國際商業銀行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47條核處新臺幣25萬元罰鍰

一、裁罰時間:111年4月22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7條
四、違反事實理由: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將自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得之往來授信及信用卡客戶之信用資料,定期轉存至該行資料倉儲系統,供該行各單位為特定目的外之行銷使用;另板南分行前行員將客戶資料提供予分行保全人員,均核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五、裁罰結果:核處新臺幣25萬元罰鍰。
瀏覽人次: 8644   更新日期: 2022-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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