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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重大裁罰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未落實對具核決權限主管之資格條件控管致法令遵循未具及時性,經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應予糾正。


一、時間:111年4月14日
二、對象:花旗(台灣)商業銀行
三、法令依據: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該行具業務或交易核准權限主管,查有就任逾1年7個月始取得「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24條第1項所定資格條件之情形,顯示該行未落實對具核決權限主管之資格條件控管,致法令遵循未具及時性,經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爰依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五、結果:應予糾正。
瀏覽人次: 5433   更新日期: 2022-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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