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誤寄送客戶信函予非當事人,相關缺失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應予糾正。
2022-04-14
一、時間:111年4月14日
二、對象: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三、法令依據: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該行因作業疏失致誤寄予客戶之信函,載有非當事人之姓名、欠款產品及欠款總額等個人資料,又案關錯誤情形未於既有之抽核程序中被發現,顯示該行寄送催收信函作業之相關覆核機制不足,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考量該行主動陳報且已採取改善措施,爰依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五、結果:應予糾正。
二、對象: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三、法令依據: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該行因作業疏失致誤寄予客戶之信函,載有非當事人之姓名、欠款產品及欠款總額等個人資料,又案關錯誤情形未於既有之抽核程序中被發現,顯示該行寄送催收信函作業之相關覆核機制不足,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考量該行主動陳報且已採取改善措施,爰依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五、結果:應予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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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2-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