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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重大裁罰

保證責任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前職員與客戶間有異常資金往來,並代客保管存單、存摺及印章,與對於客戶未親自臨櫃交易,有未確實覆核等情事,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信用合作社法第27條第1項第8款規定,應予糾正。

一、時間:111年3月21日
二、對象:保證責任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
三、法令依據:信用合作社法第27條第1項第8款
四、違反事實理由:該社前職員與客戶間有異常資金往來,並有代客保管存單、存摺及印章,與對於客戶未親自臨櫃交易有未確實覆核等情事,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考量本案該社係自行發現、調查及主動陳報缺失,並已就缺失事項採取積極改善措施,且客戶權益未受損害,爰依信用合作社法第27條第1項第8款規定,核處應予糾正。
五、結果:應予糾正。
瀏覽人次: 4472   更新日期: 2022-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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