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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重大裁罰

華南商業銀行部分分行因遺失傳票及未即時通報總行等缺失,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應予糾正。


一、時間:111年3月1日
二、對象:華南商業銀行
三、法令依據: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該行圓山分行及佳冬分行有未依內部會計作業規範辦理傳票裝訂、入庫保管及銷毀等作業程序,致遺失未逾保存期限之傳票,暨圓山分行於發現傳票遺失時有未依循內部規範即時通報總行等缺失。本案雖均為分行之作業疏失,惟總行未能善盡督導查核之責,致連續發生多家分行該等缺失,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考量該行主動陳報且已採取改善措施,爰依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五、結果:應予糾正。

瀏覽人次: 6774   更新日期: 2022-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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