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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重大裁罰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辦理疑似洗錢交易監控作業有欠妥適一案,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應予糾正

 
一、時間:110年12月28日
二、對象: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三、法令依據: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辦理他行行員開立於該行之存款帳戶之交易持續監控作業相關缺失,顯示該行未能有效執行洗錢表徵交易之審核與通報機制,對於自動化交易之監控態樣及參數設定亦未盡周全,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考量該行已擬具檢討改善計畫,爰依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五、結果:應予糾正。
瀏覽人次: 5852   更新日期: 2021-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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