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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重大裁罰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辦理企業授信業務,相關徵授信及貸後管理作業核有缺失,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應予糾正


一、時間:110年9月23日
二、對象: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三、法令依據: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該行辦理企業授信業務有下列相關作業缺失,核有礙該行健全經營之虞,爰依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一)核貸時之徵授信作業部分,對於借戶借款資金用途及核算實際資金需求、借戶所屬集團營運狀況之影響未審慎查證及列為急要授信案件之原因未能完整敘明等,有欠周延。
(二)貸後管理作業部分,未確實督促借戶收回對關係人資金融通、未持續評估經濟環境變動對借戶之影響及未確實追蹤相關缺失改善情形等,有欠妥適。
五、結果:應予糾正。
瀏覽人次: 7651   更新日期: 2021-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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