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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重大裁罰

有限責任宜蘭信用合作社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之缺失,應予糾正。

一、時間:110年9月17日
二、對象:有限責任宜蘭信用合作社
三、法令依據:信用合作社法第27條第1項第8款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該社辦理洗錢防制及打擊資恐相關作業,涉有缺失如:辦理高風險客戶強化盡職調查作業,有未檢附佐證資料者;辦理既有客戶職業別分類建檔作業及風險評估作業有欠妥適;辦理異常帳戶及交易之持續監控,對交易監控報表所篩選之異常交易,有未確實查證其交易合理性,並留存相關佐證資料者;對高風險客戶交易持續監控作業,有未採取合理措施,以瞭解客戶財富及資金來源者等缺失,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五、結果:應予糾正。
瀏覽人次: 4837   更新日期: 2021-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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