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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重大裁罰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與利害關係人及實質利害關係人交易所涉缺失一案,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應予糾正。

時間:110年7月22日
對象:臺灣新光商業銀行
法令依據: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
違反事實理由:該行至利害關係人及實質利害關係人處所辦理異地上班及居家辦公演練,相關交易經核有未依母公司新光金融控股公司董事會通過之內部作業規範辦理之缺失,有礙該行健全經營之虞,考量該演練係配合金控集團防疫政策,且該行已補正相關程序,並檢核交易條件未有優於其他同類對象之情形,爰依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結果:應予糾正。
瀏覽人次: 5448   更新日期: 2021-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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