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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重大裁罰

保證責任彰化縣鹿港信用合作社支給理事、監事及社員代表相關費用超逾法定限額及支給非屬法定支給項目之缺失,應予糾正。

一、時間:110年6月8日
二、對象:保證責任彰化縣鹿港信用合作社
三、法令依據:信用合作社法第27條第1項第8款
四、違反事實理由:該社107年及108年支給理事、監事及社員代表之相關費用,超逾法定限額,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考量該社已採取改善措施並收回相關款項,爰核處應予糾正。
五、結果:應予糾正。
六、其他說明事項:無
瀏覽人次: 4371   更新日期: 2021-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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