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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重大裁罰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信用卡繳款管道,未建立防止國外美國運通卡持卡人匯入信用卡帳款之控管機制,及後續對該等帳款之處理方式核有缺失,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應予糾正。

一、時間:110年4月8日
二、對象: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三、法令依據: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未於其持卡人繳款管道,建立防止國外美國運通卡持卡人(簡稱外卡持卡人)將其信用卡帳款匯入之控管機制,後續對該等帳款之處理,有提高該公司被利用於洗錢之固有風險、增加其作業負擔與風險,且倘帳款入帳作業時間逾外卡持卡人繳款期限,尚需額外承擔處理所衍生爭議之風險等缺失,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考量該公司已自行終止該服務且已採行改善措施,爰依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五、結果:應予糾正。
瀏覽人次: 5917   更新日期: 2021-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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