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信銀行遺失會計憑證,相關缺失核有礙健全經營,依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應予糾正。
2021-02-17
一、時間:110年2月17日
二、對象:三信商業銀行
三、法令依據: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該行桃園分行辦理檔案銷毀之作業,因未詳加確認銷毀檔案資料與銷毀清冊一致,致有會計憑證可能誤遭併同銷毀或遺失情形,核有檔案管理及檔案銷毀等作業缺失,考量該行就缺失事項已為適當處理,爰依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五、結果:應予糾正。
二、對象:三信商業銀行
三、法令依據: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該行桃園分行辦理檔案銷毀之作業,因未詳加確認銷毀檔案資料與銷毀清冊一致,致有會計憑證可能誤遭併同銷毀或遺失情形,核有檔案管理及檔案銷毀等作業缺失,考量該行就缺失事項已為適當處理,爰依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五、結果:應予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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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1-0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