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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重大裁罰

保證責任嘉義市第三信用合作社對達一定金額以上利害關係人授信案件之授信條件變更,有未提報理事會決議者,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信用合作社法第27條第1項第8款規定,核處應予糾正。

一、時間:110年2月17日
二、對象:保證責任嘉義市第三信用合作社
三、法令依據:信用合作社法第27條第1項第8款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該社對達一定金額以上利害關係人授信案件之授信條件變更,有未提報理事會決議者,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五、結果:應予糾正。
六、其他說明事項:無。
瀏覽人次: 4393   更新日期: 2021-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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