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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重大裁罰

台中商業銀行對利害關係人授信核決金額控管作業缺失,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核處糾正。

一、時間:110年2月9日
二、對象:台中商業銀行
三、法令依據: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該行對利害關係人授信核決金額控管、相關確認與覆核機制等事項未盡周延,致有礙健全經營之虞,考量該行係自行查核發現,並已採取改善措施,爰依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核處應予糾正。
五、結果:應予糾正。
六、其他說明事項:無。

瀏覽人次: 5358   更新日期: 2021-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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