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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重大裁罰

有限責任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前職員挪用客戶款項所涉缺失,違反信用合作社第21條授權所定「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規定,依同法第45條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9萬元。

一、裁罰時間:110年2月8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有限責任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信用合作社法第45條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有限責任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該社對於存摺換發內部控制有欠妥適,並對於空白存摺之管理、代收稅費款以及員工行為準則等內部作業規範未落實執行,核有違反信用合作社法第21條授權所定「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規定:
(一)對於存摺換發內部控制有欠妥適:該社雖已定有存摺換發相關規定,惟未有妥善控管機制,致櫃員可在未經主管電腦放行且未持有客戶舊存摺情況下,得由櫃員逕以毀損名義利用櫃員端末機自行寫入磁條,完成辦理存摺換發作業,並偽刻客戶印章,開立取款憑條及自行驗印後,盜領客戶存款。
(二)未確實執行內部作業規範:
1、未落實執行空白存摺之管理作業:該社以毀損補發名義辦理之新存摺,未實際送交有權簽章人員簽署核發,覆核主管人員未落實空白存摺管理規範盤點作業,即於統計日報表覆核蓋章,該社對空白存摺之管理流於形式,未落實執行。
2、未落實執行代收稅費款相關規定:該社作業主管未確實監督櫃員辦理代收稅費款項作業是否有未入帳之單據。
3、未落實督導員工遵循行為準則規範:該社內部規範雖有明訂員工不得從事股票、期貨等投機性買賣行為,惟未確實依人事管理規範處理,致後續衍生員工挪用客戶款項情事。
五、裁罰結果:核處罰鍰新臺幣9萬元。
瀏覽人次: 5217   更新日期: 2021-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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