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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重大裁罰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委外倉儲資料誤遭銷毀一案,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應予糾正

一、時間:110年2月1日
二、對象: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三、法令依據: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委託廠商辦理表單、憑證等資料保存作業,受委託廠商誤植文件保存期限,且該行於辦理文件銷毀時,亦未落實辦理確認作業,致有誤銷毀該行文件情事,顯示該行督導委外廠商辦理檔案明細建檔與覆核作業有欠妥適,及執行委外倉儲文件銷毀程序未盡完備,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考量該行已採行改善及因應措施,爰依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五、結果:應予糾正。
瀏覽人次: 5872   更新日期: 202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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