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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重大裁罰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行員涉利用職務之便不當處理信用卡消費爭議款,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應予糾正。

 
一、時間:110年2月1日
二、對象:臺灣新光商業銀行
三、法令依據: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該行負責信用卡爭議帳款處理之行員利用職務之便,逕自申請將正常信用卡消費款項轉為爭議款處理,待向收單機構扣款成功後,向帳務人員申請帳務調整,沖銷爭議款或將信用卡款項退還予持卡人;帳務人員亦未覈實檢視相關申請文件及交易紀錄。經核該行就信用卡消費爭議款處理作業之控管有欠妥適,有礙該行健全經營之虞,考量該行自行發現及主動陳報,並已採行相關改善措施,爰依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五、結果:應予糾正。
瀏覽人次: 5713   更新日期: 202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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