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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重大裁罰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對載有客戶個人資料文件之管理,有放置位置不利維護客戶個人資料安全之情事,相關缺失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應予糾正。

時間:110年1月11日
對象:臺灣新光商業銀行
法令依據: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
違反事實理由: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對載有客戶個人資料文件之管理,有放置位置不利維護客戶個人資料安全之缺失,考量該行已採行改善措施,爰依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結果:應予糾正。
瀏覽人次: 7595   更新日期: 202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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