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安和分行前行員挪用代收客戶款項所涉缺失,有礙銀行健全經營之虞,依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應予糾正。
2020-12-29
時間:109年12月29日
對象: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法令依據: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
違反事實理由:該行安和分行前行員臨櫃執行客戶代收款項作業時,未於系統入帳,僅以人工章戳蓋印於收據上,讓客戶誤信相關款項已確實繳納,該行未就代收款項之流程設計建立相關控制點,致櫃員有挪用款項之機會,顯示相關內部作業程序未臻妥適,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考量該行已採取改善措施,相關缺失所涉金額較小且後續已歸還,爰依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應予糾正。
結果:應予糾正。
對象: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法令依據: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
違反事實理由:該行安和分行前行員臨櫃執行客戶代收款項作業時,未於系統入帳,僅以人工章戳蓋印於收據上,讓客戶誤信相關款項已確實繳納,該行未就代收款項之流程設計建立相關控制點,致櫃員有挪用款項之機會,顯示相關內部作業程序未臻妥適,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考量該行已採取改善措施,相關缺失所涉金額較小且後續已歸還,爰依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應予糾正。
結果:應予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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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0-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