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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重大裁罰

陽信商業銀行前行員挪用庫存現金且未依重大偶發事件機制通報本會,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應予糾正。

一、時間:109年12月14日
二、對象:陽信商業銀行
三、法令依據: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陽信商業銀行前行員挪用庫存現金及未及時循重大偶發事件機制通報本會,該行未確實執行現金盤點作業,致行員挪用現金,內部作業執行有所缺失,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考量係該行自行發現並已採行改善措施,所涉金額較小且已追回款項,爰依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應予糾正。
五、結果:應予糾正。
瀏覽人次: 5112   更新日期: 2020-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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