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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重大裁罰

有限責任桃園信用合作社辦理一定金額以上利害關係人授信案件,變更授信條件未報經理事會重度決議,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信用合作社法第27條第1項第8款規定,應予糾正

 
一、時間:109年12月8日
二、對象:有限責任桃園信用合作社
三、法令依據:信用合作社法第27條第1項第8款
四、違反事實理由:該社對達一定金額以上應經理事會重度決議之利害關係人授信案件,嗣後變更授信條件,有未報經理事會重度決議者,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經考量該社已採取積極之改善措施,爰依信用合作社法第27條第1項第8款規定,核處應予糾正。
五、結果:應予糾正。
六、其他說明事項:無。

瀏覽人次: 4732   更新日期: 2020-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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