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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重大裁罰

有限責任淡水信用合作社支給理事、監事及社員代表相關費用超逾法定限額之缺失,應予糾正。

一、時間:109年10月26日
二、對象:有限責任淡水信用合作社
三、法令依據:信用合作社法第27條第1項第8款
四、違反事實理由:該社支給理事、監事及社員代表相關費用超逾法定限額,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考量該社均已將超支金額收回,且已積極辦理改善,爰核處應予糾正。
五、結果:應予糾正。
六、其他說明事項:無。
瀏覽人次: 4234   更新日期: 2020-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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