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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重大裁罰

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辦理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因系統程式更新作業疏失,導致應用程式異常情事,經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35條第1項規定,應予糾正。

時間:109年9月16日
對象: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令依據: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35條第1項規定
違反事實理由:辦理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系統程式更新作業,未依內部作業規範,執行填報相關申請單,更新版本上線前亦未再確認等,且有未依其重要性判斷並依規定通報重大偶發事件。
結果:應予糾正。
瀏覽人次: 4471   更新日期: 2020-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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