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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重大裁罰

臺灣銀行行員於收受公庫繳款延遲入帳及辦理兌換硬幣或外幣業務挪用客戶款項,且未依重大偶發事件機制通報本會,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應予糾正。

時間:109年5月25日
對象:臺灣銀行
法令依據: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
違反事實理由:臺灣銀行行員於收受公庫繳款延遲入帳及辦理兌換硬幣或外幣業務挪用客戶款項,及未循重大偶發事件機制通報本會,顯示該行未能及時發現行員未依內部規定辦理,及相關內部作業程序未臻妥適,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考量該行已採行改善措施,所涉金額較小且後續已歸還,爰依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應予糾正。
結果:應予糾正。
瀏覽人次: 7304   更新日期: 2020-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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