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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重大裁罰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前行員辦理房屋貸款申請案件,將作為所得證明之他行存摺影本疑似變造,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應予糾正。


時間:109年4月21日
對象:渣打國際商業銀行
法令依據: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
違反事實理由: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前行員辦理客戶房貸申請案件,將作為所得證明之他行存摺影本疑似變造,授信核貸作業有欠嚴謹,有礙健全經營之虞。考量本案係該行自行發現,主動陳報並已採取相關適當處置及改善措施,爰依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結果:應予糾正。
瀏覽人次: 6302   更新日期: 2020-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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