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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重大裁罰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外國有價證券業務及信託交易對帳單作業缺失,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信託業法第44條及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核處糾正。


時間:109年2月26日
對象: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法令依據:信託業法第44條及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
違反事實理由:該行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外國有價證券業務,對購買特定境外基金之投資人未於訪談紀錄中詳載係主動詢問,及以電訪方式購買特定投資標的之投資人未簽署信託推介同意書,未落實「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第21條規定之意旨。該行辦理信託交易對帳單作業,對客戶約定以電子郵件寄發交易對帳單,有未留存、留存重複或同一行員電子信箱之情事,不利對帳機制落實。
結果:應予糾正。
其他說明事項:無。
瀏覽人次: 5244   更新日期: 2020-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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