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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重大裁罰

台中商業銀行辦理防制洗錢作業核有缺失,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應予糾正

一、時間:109年2月5日

二、對象:台中商業銀行
三、法令依據: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台中商業銀行辦理防制洗錢作業,未落實對法人客戶實質受益人之辨識;對於報表產出疑似洗錢交易表徵,未落實監控報表之查證確認,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考量該行業就上開缺失採行改善措施,爰依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五、結果:應予糾正。
六、其他說明事項:無。
 
瀏覽人次: 5606   更新日期: 2020-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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