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土地銀行辦理高風險客戶相關交易之監控作業缺失,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核處糾正
2020-01-02
一、時間:109年1月2日
二、對象:臺灣土地銀行
三、法令依據:行為時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該行對於高風險客戶之提領交易,未落實監控措施,未有效查證、研判交易之合理性暨留存其相關佐證及軌跡資料,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五、結果:考量該行已採行強化措施,核處應予糾正。
六、其他說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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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0-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