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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重大裁罰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前行員向貸款客戶浮報款項,涉超收貸款費用之缺失,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應予糾正

一、時間:108年12月9日
二、對象:渣打國際商業銀行
三、法令依據: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行員利用職務之便,向客戶浮報款項,額外收取貸款費用,顯示該行內部核貸作業之監控及防範機制,未臻妥適,有礙健全經營之虞。考量該行主動陳報並已採取適當處置及改善措施,未損及客戶權益,爰依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五、結果:應予糾正。
 
瀏覽人次: 5372   更新日期: 2019-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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