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信商業銀行未落實依規定通報重大偶發事件,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應予糾正
2019-12-03
一、時間:108年12月3日
二、對象:三信商業銀行
三、法令依據: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該行對資訊風險事件,有未依其重要性判斷應依規定通報重大偶發事件之情事,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核處應予糾正。
五、結果:應予糾正。
六、其他說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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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9-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