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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重大裁罰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辦理潤寅集團授信案核有缺失,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應予糾正

一、時間:108年10月17日

二、對象: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三、法令依據: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辦理潤寅集團關聯戶授信案件,對潤寅集團財務業務狀況之評估未臻妥適,且未確實查證相關文件,及未確實掌握資金流向及還款來源,不利交易真實性之查核及授信風險之控管,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爰依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予以糾正。
五、結果:應予糾正。
 
瀏覽人次: 5027   更新日期: 2019-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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