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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重大裁罰

臺灣土地銀行前行員挪用「其他應付款」久懸款項所涉之缺失,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應予糾正,併依同條項第6款規定,命令該行解除案關行員職務

一、 時間:108年8月2日

二、 對象:臺灣土地銀行
三、 法令依據: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
四、 違反事實理由:臺灣土地銀行行員未依規辦理「其他應付款」久懸款項之沖轉作業,並挪用該等款項,顯示該行內部作業程序及檢核機制,未臻妥適,致有礙健全經營之虞。考量該行係自行發現,並主動陳報缺失,且已採行改善措施,未損及客戶權益,爰依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並命令該行解除該行員職務。
五、 結果:應予糾正,並命令該行解除該行員職務。
 
瀏覽人次: 7247   更新日期: 2019-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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