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辦理授信案相關缺失,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應予糾正
2019-06-10
一、 時間:108年6月6日
二、 對象:臺灣新光商業銀行
三、 法令依據: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
四、 違反事實理由:本會對新光金融控股公司辦理一般業務檢查發現子公司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辦理授信業務,有未妥適建立實質利害關係人之辨識控管機制,並於徵授信流程中善盡辨識查核,致影響實質利害關係人授信控管之有效性,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爰依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應予糾正。
五、 結果:應予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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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9-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