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票券金融公司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所涉缺失,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票券金融管理法第51條準用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應予糾正
2019-05-21
一、 時間:108年5月20日
二、 對象:國際票券金融公司
三、 法令依據:票券金融管理法第51條準用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
四、 違反事實理由:該公司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於得知客戶身分與背景資訊有重大變動時未適時進行審查,及未能確實瞭解客戶之所有權及控制權結構,以辨識其實質受益人等情事,作業情形未盡周延,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爰依票券金融管理法第51條準用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五、 結果:應予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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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9-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