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責任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缺失,應予糾正
2019-05-20
一、 時間:108年5月20日
二、 對象:保證責任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
三、 法令依據:信用合作社法第27條第1項第8款
四、 違反事實理由:該社對法人、團體法人客戶開戶未妥善辦理實質受益人辨識、辦理客戶風險等級,經評估為高風險客戶者,未對其資金往來關係採取強化監督措施,及對疑似洗錢交易之研判有欠確實,對於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相關作業程序有待強化,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考量該社已積極辦理改善,核處應予糾正。
五、 結果:應予糾正。
六、 其他說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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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9-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