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辦理防制洗錢作業核有缺失,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應予糾正
2019-05-02
一、 時間:108年5月2日
二、 對象: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三、 法令依據: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
四、 違反事實理由: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辦理洗錢防制作業,就OBU既有客戶未確實執行確認客戶身分;及對疑似洗錢表徵之交易,有未確實查證客戶交易背景及目的之合理性等情事。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考量該行已採行相關改善措施,爰依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五、 結果:應予糾正。
六、 其他說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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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9-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