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89年3月28日台財融字第89099562號函、財政部金融局90年5月1日台融局(二)第90147743號函等29則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2023-11-14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函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14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國字第11202735143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財政部89年3月28日台財融字第89099562號函、財政部金融局90年5月1日台融局(二)第90147743號函等29則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說明:財政部89年3月28日台財融字第89099562號函、89年7月24日台財融字第89741492號函、89年8月1日台財融字第89251293號函、89年9月20日台財融字第89286963號函、90年7月4日台財融(二)字第90063884號函、91年5月28日台財融(二)字第0912000623號函、91年8月6日台財融(六)字第0916000231號函、91年9月24日台財融(二)字第0912001444號函、91年10月14日台財融(二)字第0910044626號函、91年10月29日台財融(二)字第0918011927號函、91年10月31日台財融(二)字第0912001547號函、91年11月8日台財融(六)字第0916000343號函、92年4月28日台財融(二)字第0920021281號函、92年5月6日台財融(二)字第0920022694號函、92年7月14日台財融(二)字第0928011099號函、92年9月15日台財融(二)字第0920042388號函、92年10月16日台財融(二)字第0922001401號函、92年11月6日台財融(二)字第0922001489號函、92年12月24日台財融(二)字第0920055370號函、92年12月30日台財融(二)字第0922001796號函、93年2月26日台財融(二)字第0938010178號函、93年3月25日台財融(二)字第0932000292號函、93年5月17日台財融(二)字第0932000580號函、93年6月30日台財融(二)字第0932000521號函,以及財政部金融局90年5月1日台融局(二)第90147743號函、91年7月30日台融局(二)字第0910033792號函、91年11月26日台融局(二)字第0918012073號函、92年8月1日台融局(六)字第0926000354號函、93年1月6日台融局(六)字第0926000663號函(清單如附件),自即日停止適用。
正本:本會資訊服務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銀行局(資訊室)(銀行局公告欄)
副本:行政院法規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OO女士)、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雷OO先生)、有限責任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代表人麥OO先生)、本會法律事務處、檢查局、銀行局(均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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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3-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