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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公告

「本國銀行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適用風險權數」解釋令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2月18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法字第11102703691號
 
一、本國銀行新承作之下列不動產抵押貸款,包括舊貸案屆期續貸或轉貸之案件,應適用中央銀行發布「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業務規定」所定貸款限制條件者,於依「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信用風險標準法計提資本時,應適用下列之風險權數,經本會核准採用內部評等法計提資本者,亦同:
(一)公司法人購置住宅貸款,屬住宅用不動產暴險一般型者,適用百分之五十之風險權數;屬收益型者,適用百分之一百之風險權數。
(二)自然人購置第三戶(含)以上之購置住宅貸款,適用百分之一百之風險權數。
(三)購地貸款之土地屬住宅區者,適用百分之一百五十之風險權數;屬商業區者,適用百分之二百之風險權數。
(四)建築業以新建餘屋住宅為擔保所辦理之抵押貸款,屬「土地收購、開發及建築暴險」者,適用百分之一百五十之風險權數;非屬上開暴險者,適用百分之一百之風險權數。
(五)工業區閒置土地抵押貸款,適用百分之二百之風險權數。
(六)購地貸款之土地屬住宅區者及工業區閒置土地抵押貸款,於逾期超過九十天時,依備抵呆帳及部分沖銷之合計數達逾期放款餘額之百分之十五為分界,在百分之十五以上者適用百分之二百之風險權數,低於百分之十五者適用百分之三百之風險權數。
二、本國銀行承作不動產抵押貸款,其屬依都市更新條例、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或其他配合政府相關政策之重建案件,不適用本令規定。
三、本令生效前本國銀行已錄案辦理尚未撥款之上開不動產抵押貸款,適用信用風險標準法或經本會核准採用內部評等法之規定計提資本。
四、本令自即日生效。
瀏覽人次: 10626   更新日期: 2022-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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