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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公告

預告修正「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之四草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外字第10802744171號
主旨:預告修正「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之四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 修正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 修正依據:銀行法第一百十七條第二項。
三、 「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之四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主管法規整合查詢系統」網站「草案預告論壇」網頁。
四、 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六十日內於前揭「草案預告論壇」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本會銀行局
(二) 地址: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7樓
(三) 電話:02- 89689783、89689789
(四) 傳真:02- 89691358
(五) 電子郵件:本會電子郵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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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 3542   更新日期: 2020-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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