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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金管會備查票券公會修正票券商辦理免保證商業本票業務自律規範

        為保障投資人權益及降低票券商包銷風險,並兼顧發行企業短期資金需求,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下稱票券公會)已修正「票券商辦理免保證商業本票業務自律規範」(下稱免保票自律規範),訂定發行人之發行免保證商業本票餘額,不得超過該發行人淨值之3倍,逾限者給予3年內降至3倍之緩衝期。該修正後自律規範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備查,票券公會已於近日內轉知各票券商遵循辦理。
  近年來票券市場免保證商業本票發行餘額成長快速,少部分發行人之發行免保證商業本票餘額占該發行人淨值倍數(下稱免保票發行餘額占淨值倍數)有偏離健全財務結構之虞。金管會於110年12月29日函請票券公會研議規範票券商承銷免保證商業本票時,應檢視發行人之免保票發行餘額占淨值倍數,並考量發行人所需調整期間,採逐步調降之方式進行調整。經票券公會衡酌維護票券市場免保證商業本票之品質,及避免對企業短期資金籌措產生過大衝擊,爰訂定前揭倍數上限。
  金管會已請票券公會加強向會員機構宣導本次之修正內容,並轉知各票券商應將本次修正重點納入內部作業規範及落實執行,以共同維護票券市場信用工具之品質。金管會並請票券商於辦理免保證商業本票業務時,確實依票券金融管理法規定,對發行商業本票之公司詳實辦理徵信調查,查證其發行計畫及償還財源,並覈實評估資金需求合理性。金管會亦將持續關注票券商辦理承銷免保證商業本票之作業及市場運作情形。
聯絡單位:銀行局信託票券組  
聯絡電話:8968-9773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瀏覽人次: 6643   更新日期: 2022-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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