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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金管會對台新國際商業銀行理財專員涉挪用客戶款項等缺失之行政處分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通過對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下稱台新銀行)違反法令之裁罰處分案。台新銀行理財專員(下稱理專)涉挪用客戶款項、與客戶有異常資金往來及有不當業務行為,基於該行未就避免理專與客戶私下資金往來建置有效健全之關聯戶監控機制、未落實辦理認識客戶(KYC)程序及臨櫃交易確認機制,及理專獎金發放制度未妥適設計,易使業務人員有不當銷售行為等缺失,核有未完善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及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之情事,違反銀行法、保險法相關規定及有礙健全經營之虞,爰金管會依銀行法及保險法等相關法規核處台新銀行罰鍰新臺幣(以下同)3,000萬元、糾正,並命令該行停止個人金融事業總處副執行長林〇〇(下稱林員)執行職務3個月,及停止該行西門分行、北大分行受理新客戶辦理保險代理業務3個月。
一、受裁罰之對象: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二、裁罰之法令依據:銀行法第129 條第7 款、第61 條之1 第1 項、同條項第2款及第6款,及保險法第164 條之1 第1 項第1 款規定。
三、違反事實理由:
(一)該行中和分行周員自97年7月至109年9月挪用客戶款項及與客戶異常資金往來,受影響客戶數9戶,所涉金額3.47億元。此外,該行西門分行楊員有誘導客戶製作不實薪資證明辦理貸款、違反內規逕將客戶保單質借申請書件郵寄保險公司、與客戶有不明資金往來、勸誘客戶舉債購買投資型保單、誘導客戶以不實資料填寫風險屬性評量;北大分行吳員未向客戶說明相關權益,於辦理客戶保單減額繳清後,短期內再推介客戶申購新保單,使客戶於3年內申購大量保單,且均於繳款2年後減額繳清,均涉有不當業務行為。
(二)經核該行就理專人員管理、保險代理業務及分行營運管理等事項,有違反銀行法第45 條之1 第1 項、保險法第165 條第3 項授權訂定之「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第6條、第7 條第1 項規定及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1.未完善建立內部控制制度:
(1)未就避免理專與客戶私下資金往來,建置有效健全之關聯戶監控機制:周員自97年起有與客戶異常資金往來或挪用客戶款項,並長期利用友人之他行帳戶及其妹開立於該行之帳戶作為調撥資金之用,金額達3.47億元,且自108年6月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下稱銀行公會)「銀行防範理財專員挪用客戶款項相關內控作業原則」(下稱本作業原則)發布實施後,仍持續有與客戶異常資金往來或挪用客戶款項,且該行均未能察覺情事。
(2)未完善建立與客戶確認資產之作業程序及覆核機制:中和分行有漏未將客戶申請對帳單資料建檔、西門分行有未能發現對帳單建檔失敗情事,致有客戶未曾收受對帳單,且該行亦未能自行察覺情事。
(3)未完善建立徵信、授信管理制度:西門分行受理客戶申辦VIP貸款徵提相關書件,未能有效確認該等書件之真實性,致有受理客戶以不實財力證明辦理貸款情事。
(4)未就保單異常減額繳清案件,建立有效健全之交易確認及覆核機制:北大分行有辦理客戶保單減額繳清後,短期內再推介客戶申購新保單,且未向客戶說明相關權益影響情事。
(5)未對理專異常資金交易監控,建立有效之查核機制:該行於108年4月、108年8月及109年3月,透過監控報表,曾發現周員有異常資金進出相關警示訊息,惟僅由分行主管進行訪談並請周員提供綜合信用報告後,即予結案,未就警示現象續為追蹤。
(6)理專獎金發放制度未妥適設計,易使業務人員有不當銷售行為:該行「理財專員獎金發放準則」所定獎金發放方式,主要以業績達成情形作為獎金領取之計算標準,其KPI指標得分與領取獎金之關聯,易使業務人員忽略非財務指標之評核,且該行所定每月之非財務指標之評核作業,能否落實亦有疑義。
2.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
(1)未落實辦理認識客戶(KYC)程序及臨櫃交易確認機制:周員利用代客戶填寫匯款申請書,或於櫃檯行員辦理臨櫃客戶業務時,夾帶其所預留蓋妥其他客戶印鑑章之匯出匯款申請書辦理其他客戶交易,將其他客戶款項匯出,分行作業長期未能落實辦理KYC程序及臨櫃交易確認機制,致無法發現舞弊情事;西門分行楊員以客戶名義臨櫃現金存入保險公司帳戶之交易,櫃檯行員未依規落實執行臨櫃確認機制,致仍完成現金存入交易。
(2)未落實執行評估客戶保險需求及適合度之作業程序:北大分行有辦理客戶保單減額繳清,短期內再推介客戶申購新保單;西門分行有誘導客戶以不實資料填寫風險屬性評量,並舉債購買投資型保單情事。
(3)未落實執行防止員工保管已簽章空白交易單據相關規定:中和分行周員所轄客戶表示,有將已用印或簽名之空白匯出匯款表單提供周員情事。
(4)未落實執行該行理專計績辦法所定非財務性指標之考核機制,相關計績分數之評定流於形式。如:查有稽核缺失,惟未依所定規範於非財務指標扣分;接獲客訴案件,惟客訴及滿意度未有扣分;依所定規範加扣分不得高於0分時,加扣分仍有高於0分情事。
(5)未有效督導員工遵循員工行為準則相關規範:該行周員挪用客戶款項、與客戶有不當資金往來,楊員唆使客戶製作不實薪資辦理貸款、透過ATM將款項存入客戶帳戶、私下將客戶保單質借文件逕寄保險公司,該等行為雖非透過系統管控可偵得,惟均攸關銀行遵法文化,顯見該行未能有效落實對於員工行為之管理。
四、裁罰結果:
(一)罰鍰部分:本案台新銀行中和分行周員之違法行為,及西門分行楊員、北大分行吳員之不當銷售行為,該行核有未完善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及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情事,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另有關該行未就保單異常減額繳清案件建立有效健全之交易確認及覆核機制、未落實執行評估客戶保險需求及適合度之作業程序,同時違反保險法第165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第6條及第7條第1項第4款、第6款規定,依行政罰法第24條及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3,000萬元罰鍰。
(二)依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予以糾正,及依同條項第6款規定,命令該行停止個人金融事業總處副執行長林員執行職務3個月:
1.台新銀行本案缺失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予以糾正。
2.台新銀行本案缺失主要涉及長期精簡分行櫃檯人力、偏重業務達成績效、對櫃員之考核著重轉介銷售等制度文化,該等制度係由通路營運事業處主導負責,查林員自95年8月起至107年6月間擔任通路營運事業處處長,長期督導分行營運作業、負責理專獎酬制度之擬具,兩者間具高度相關,且林員現任職務,對於通路營運事業處之各項制度與作業之審理及銀行銷售文化仍具重大影響力。
3.經審酌林員對該行通路管理制度及商品銷售文化之影響程度、現任職務權責、該行之內部究責情形,為達促使該行儘速導正以健全經營之行政目的,命令該行停止林員執行職務3個月。
(三)停止業務部分:該行未就保單異常減額繳清案件建立有效健全之交易確認及覆核機制、未落實執行評估客戶保險需求及適合度之作業程序,致發生本案楊員、吳員推介保險商品,未就保險商品重要權利義務充分說明、未評估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保險需求及適合度等缺失,影響客戶權益重大,爰依保險法第164條之1第1項第1款、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第2款規定,自處分生效日起,停止該行西門分行、北大分行受理新客戶辦理保險代理業務3個月,經本會認可改善後始得重新辦理。
五、其他監理要求事項:
(一)請該行通盤檢討本案所涉缺失,及本作業原則相關管理與查核機制,其中針對外部及內部監控指標之交易警示訊息,並應研議及強化第一、二、三道防線應踐行之調查程序及處理機制。
(二)請該行全面檢討本案違規行為所涉業務及法令遵循或風險管理單位之經理人及職員責任。
(三)依「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第18條第3項規定,就第二支柱監理審查要求該行增加作業風險之相關資本計提。
(四)請該行應委託獨立專業機構就案關各項制度弱點事項(包括理專獎酬制度)及改善計畫進行查核,查核結果應提報董事會通過後函報本會。
(五)請該行依銀行公會本作業原則第3條規定,將本案例態樣傳送至銀行公會網站專區揭露;並依銀行公會「銀行業違法失職人員資料報送作業要點」規定,報送本案舞弊人員周員。
金管會表示,為導正金融機構理專挪用客戶款項之情形及避免影響社會對金融機構之信任,金管會已採取相關強化監理措施,並已依近年理專挪用客戶款項案件之態樣及金融檢查所發現缺失,陸續函請銀行公會研議改善措施,包括研議訂定疑似理專挪用客戶款項之態樣,以加強銀行預警功能,以及強化對帳單作業,從源頭減少舞弊可能等;針對理專不當銷售行為部分,金管會將持續強化對銀行理專酬金制度及考核原則等相關內部規範之金融檢查,促使銀行自制度面考量客戶權益與銷售業績之衡平。另鑑於行為風險之降低,仰賴相關防弊措施外,仍有賴良好企業文化的形塑等整體性措施之配套,因此金管會將持續督促金融機構董事會在形塑誠信企業文化方面扮演積極角色,精進問責機制、嚴明金融紀律及強化教育宣導,使相關制度能有效落實。

聯絡單位:銀行局金融控股公司組
聯絡電話:8968-9850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瀏覽人次: 20859   更新日期: 2021-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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