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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板信商業銀行帳列非自用不動產投資逾限,違反行為時銀行法第75條第3項規定,依行為時同法第130條規定,核處新臺幣100萬元罰鍰;另該行辦理利害關係人授信條件變更之審核作業未盡周延,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核處應予糾正

一、裁罰時間:109年1月7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板信商業銀行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第130條第4款
四、違反事實理由:
(一)該行帳列不動產未依規列入非自用不動產總額計算,檢查基準日107年12月31日帳列投資非自用不動產總金額超過該行淨值20%。
(二)該行辦理利害關係人授信條件變更之審核作業未盡周延,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五、處分結果:
(一)依行為時銀行法第130條第4款規定,核處新臺幣100萬元罰鍰。
(二)依行為時同法第61條之1規定,核處應予糾正。
聯絡單位:銀行局信用合作社組
聯絡電話:02-8968-9715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瀏覽人次: 5263   更新日期: 2020-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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