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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金管會對銀行辦理潤寅集團授信及存匯作業缺失予以核處,並對應收帳款融資(承購)業務採行通案強化措施

潤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關聯戶(下稱潤寅集團)於108年6月無預警失聯,造成多家授信往來銀行損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針對各銀行辦理潤寅集團授信案所涉缺失,依金融檢查結果予以核處,並已督導銀行公會就本案經驗提出制度面之強化措施,以利銀行業遵循辦理。
一、關於個別銀行之核處部分:金管會表示,依對案關銀行進行專案檢查結果,銀行辦理本案徵授信作業及存匯作業有相關缺失,爰依各銀行缺失情形核處如下:
(一) 徵授信作業缺失:
1.案關銀行辦理潤寅集團授信案核有下列缺失,未有效建立或未確實執行相關內部控制制度,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爰依行為時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200萬元罰鍰:
(1)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對於潤寅集團之銷售情形、營業額、收款天期及營業週期之評估作業有待加強;就潤寅集團銷售對象有集中特定企業之情形,未確實查證銷售對象之內容、增貸額度於短期間用罄之原因未予以妥適掌握,顯示風險意識有待強化;應收帳款融資案件撥款前潤寅集團提供之交易文件之審核、撥款後貸款資金流向之檢核,應再審慎。
(2) 王道商業銀行:未確實評估潤寅集團實際營運週轉金需求,核貸金額與潤寅集團營運規模之關連性未妥適評估,風險控管有待加強;應收帳款融資案件撥款前未加強審查潤寅集團提供之交易文件及照會買方,以評估交易之真實性;未實際瞭解應收帳款買方未依約還款原因。
2. 元大商業銀行、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及星展(台灣)商業銀行等3家銀行:對潤寅集團財務業務狀況之評估未臻妥適,就潤寅集團提供文件之查證有待加強,相關風險控管仍有強化空間,綜合考量其缺失情節及缺失態樣,依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核處應予糾正。
(二) 存匯作業缺失:案關銀行辦理潤寅集團關聯戶存匯相關作業涉有下列缺失,未落實確認客戶身分程序及帳戶或交易之持續監控作業,違反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條第5項規定,並考量相關交易金額或所涉缺失態樣,分別核處罰鍰如下:
1. 華南商業銀行:鑑於該行為應收帳款買方之主要資金調度銀行,對於潤寅集團透過該行匯款之情形,相較其他銀行較具有勾稽查證之可能性。該行未能確實進行勾稽查證,對於匯款人與實際資金提供者不同時,未續予確認客戶頻繁匯出款項之原因,未落實查證客戶整體資金流向及照會授信單位,以辨識交易模式之合理性;該行相關作業程序不完整,未將匯款人與實際資金提供者不同之態樣,納入疑似洗錢交易篩選因子,並適時通報授信部門。爰核處新臺幣150萬元罰鍰。
2.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辦理潤寅集團關聯戶新臺幣匯款作業,對於匯款人與實際資金提供者不同時,未確實進行查證,且相關作業程序不完整,未將匯款人與實際資金提供者不同之態樣,納入疑似洗錢交易篩選因子,並適時通報授信部門。爰核處新臺幣100萬元罰鍰。
3. 第一商業銀行:辦理潤寅集團關聯戶新臺幣匯款作業,對於匯款人與實際資金提供者不同時,未確實進行查證,且相關作業程序不完整,未將匯款人與實際資金提供者不同之態樣,納入疑似洗錢交易篩選因子,並適時通報授信部門;對於疑似洗錢交易報表頻繁遭檢出之客戶,未審慎查證其金流、匯款及交易性質;對潤寅集團開立OBU帳戶執行確認客戶身分作業有欠完備。爰核處新臺幣100萬元罰鍰。
4.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鑑於該行同時為潤寅集團應收帳款融資之往來銀行及匯款行,對其業務及金流情形,相較其他銀行較具有勾稽查證能力。該行辦理潤寅集團關聯戶新臺幣匯款作業,對於匯款人與實際資金提供者不同時,未確實進行查證,且相關作業程序不完整,未將上開態樣納入疑似洗錢交易篩選因子,並適時通報授信部門,爰核處新臺幣50萬元罰鍰。
二、 關於制度面強化措施:
金管會進一步說明,銀行辦理潤寅集團關聯戶之應收帳款融資(承購)業務主要問題在於照會作業、審查單據作業、控管集團風險措施、銀行部門間通報機制等未臻完善,爰金管會已推動應收帳款授信作業面及制度面之強化措施,包括以下四部分:
(一)督導銀行公會擬定應收帳款融資(承購)業務最佳實務作法供銀行業參考:精進銀行徵信、授信作業與貸後管理作業,包含強化照會作業確認買方知悉、審查運送單據以查證交易真實性、查詢該筆發票有無重複融資、對同一買方或賣方訂定風險承擔限額等控管集團風險措施、存款部門及授信部門應建立同步通報機制等。
(二)精進聯徵中心資料查詢措施:
  1.為使應收帳款暴險充分揭露,聯徵中心將蒐集賣方轉讓之應收帳款額度、預支價金額度及餘額,以表外方式列示(不含買方資訊)。並將應收帳款融資、有追索權應收帳款承購、無追索權應收帳款承購三類業務,以子目或代號予以區分。聯徵中心亦將就銀行報送之發票資訊,比對重複融資之發票,提供銀行查詢使用。
2.金管會要求承作應收帳款融資(承購)業務之金融機構應落實將發票資料報送至聯徵中心,並將無追索權應收帳款承購業務賣方轉讓之應收帳款額度、預支價金額度及餘額等資料報送該中心,以利銀行查詢是否有重複融資及客戶應收帳款賣斷之預支情形。
(三)本次因部分金融機構於受理潤寅集團關聯戶新臺幣匯款作業,對於匯款人與實際資金提供者不同時,並未註記,致受款行無從發現異狀,金管會亦要求金融機構於受理國內匯款交易時,如有匯款人與扣款帳戶不一致之情形時,應於匯款單上附言欄附註說明「匯款人非扣款帳戶本人」,並請金融機構自行訂定相關內部控制規範,以評估辨別是否有異常或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
  (四)金管會亦鼓勵金融機構考量加入中小企業融資服務平台,除可取得企業營運資訊作為貸款評估之參考外,該平台介接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之發票驗證服務,亦有利於金融機構貸後管理及查核交易之真實性。
金管會指出,銀行辦理應收帳款融資(承購)業務,有助於廠商及企業營運資金週轉運用,對於銀行而言,亦屬資金用途與還款來源明確之授信。希望透過本次經驗,精進銀行徵信、授信與貸後管理上制度面與銀行執行面的專業效能,健全銀行業務經營。
聯絡單位:銀行局信託票券組
聯絡電話:8968-9763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瀏覽人次: 47484   更新日期: 2019-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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