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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元大商業銀行辦理資訊作業發生疏失,導致部分錄音資料滅失,核有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之缺失,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依行為時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200萬元罰鍰

一、 裁罰時間:108年8月13日
二、 受裁罰之對象:元大商業銀行
三、 裁罰之法令依據:行為時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
四、 違反事實理由:原大眾商業銀行(已於107年1月1日併入元大商業銀行)對於部分錄音檔未完整備份,而元大商業銀行於合併移交時,未就該錄音備份檔抽核調聽,以確認移交資料完整性。嗣於107年9月銷毀儲存上開原始錄音系統之機器設備時,亦未進行備份資料完整性確認,致原大眾商業銀行部分錄音資料未完整備份即予銷毀,元大商業銀行資訊作業之風險管理核欠妥適,核有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之缺失,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
五、 處分結果:依行為時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200萬元罰鍰。

聯絡單位:銀行局金融控股公司組
聯絡電話:8968-9826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瀏覽人次: 8526   更新日期: 2019-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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