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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第一商業銀行辦理防制洗錢作業所涉缺失,核有違反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9條及銀行法第45條之1規定,依行為時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核處新臺幣200萬元罰鍰

一、 裁罰時間:108年8月1日
二、 受裁罰之對象:第一商業銀行
三、 裁罰之法令依據:行為時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
四、 違反事實理由:
(一) 該行未建立妥適洗錢防制交易監控機制、辦理客戶盡職調查欠確實、確認客戶身分措施及審查機制未落實,及對帳戶或交易之持續監控作業欠妥適,核與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4項授權訂定之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3條、第6條及第9條規定不符。
(二) 該行對委由保全公司至客戶處收受現金款項,有將現金收入達新臺幣50萬元以上交易,以保全公司名義匯款方式處理,且未由行員確認交易人身分及申報法務部調查局,核與洗錢防制法第9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13條規定不符。
(三) 該行辦理上開作業缺失,有未建立或未確實執行洗錢防制相關內部控制制度,同時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授權訂定之「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3條及第8條規定。爰依行政罰法第24條規定,依行為時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予以核處。
五、 處分結果:依行為時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核處新臺幣200萬元罰鍰。

聯絡單位:銀行局金融控股公司組 
聯絡電話:(02)8968-9850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瀏覽人次: 56604   更新日期: 2019-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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